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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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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建設國際仲裁高地,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與深圳仲裁委員會於2017年12月25日起合並為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院”)。現根據《深圳國際仲裁院管理規定(試行)》、深圳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深編〔2017〕78號文件和仲裁院理事會的授權,特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仲裁院將繼續加大法定機構試點探索力度,在新的特區立法文件出臺之前,依照《深圳國際仲裁院管理規定(試行)》進行機構管理。仲裁院繼續實行以國際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理事會為核心的法人治理機制。仲裁院理事會由原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理事會理事構成,履行《深圳國際仲裁院管理規定(試行)》規定的理事會職責。

二、當事人約定由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及其前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或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調解或進行談判促進的案件,均由合並後的仲裁院負責受理。

三、在仲裁院理事會制定並實施新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之前,原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和原深圳仲裁委員會現行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暫時維持不變。相關案件受理安排如下:

1.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由“深圳國際仲裁院”、“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其前稱)仲裁的,在仲裁院設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大廈的辦公地點申請仲裁,暫適用現行有效的《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和《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員名冊》。

2. 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由“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在仲裁院設於深圳市羅湖區中民時代廣場的辦公地點或原深圳仲裁委員會其他受案地點申請仲裁,暫適用現行有效的《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和《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

 3. 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由“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在仲裁院設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大廈的辦公地點申請仲裁,暫適用現行有效的《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和《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員名冊》。

四、仲裁院理事會就仲裁規則適用或仲裁員名冊適用等事項作出新的決定時,仲裁院將另行公告。未盡事宜由仲裁院解釋。 

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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